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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5修正)

时间:2024-07-22 09:5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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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0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帮扶项目大型资产(以下简称大型资产),建立长效机制,使之长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根据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资产,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建设或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2000元以上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大型资产。
  嘎查(村)委员会和农牧民应当妥善保管、维护并合理使用、经营大型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会同有关帮扶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对大型资产进行界定。
  (一)房屋、棚圈、围栏、小型机械、青贮窖和20亩以下高产饲草料地等资产,现为农牧民直接使用的,经帮扶单位和嘎查村共同证明认定,可划归农牧民个人所有。
  (二)扶贫流动畜、大中型农牧机具、20亩以上的高产饲草料地、公用水井和文化活动室等集体公用设施设备,以及资产难以划归个人和难以分户经营的,可划归嘎查(村)集体所有,也可划归旗县市职能部门所有,或者作价后作为农牧民股份入股。
  (三)资产不便于落实到户,集体难以经营的,可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五条 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和有关帮扶单位必须对界定后的大型资产以及今后建设或者形成的大型资产,建立资产分类台帐和目录,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分类台帐和目录应当指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登记、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台帐和目录。
  第六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各类资产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健全项目形成资产的原始记录,核准资产实际成本,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编制资产目录,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二)会同有关部门界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及时办理产权归属证明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
  (三)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公开帮扶项目资产界定情况、集体资产中每个农牧户占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权限等,指导、协助嘎查(村)对集体资产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苏木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嘎查村要建立管理小组,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确定专门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工作的责、权、利;组织项目经营人员、具体管护人员及农牧户参加管护经营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定期检查大型资产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对国有和集体大型资产闲置、管理不善受到损坏和经营效益低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及时调查原因,加强指导,努力提高使用、经营效益。对确实缺少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率低、效益差的,可在管理范围内进行调剂利用,确保大型资产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在处置期限内保持资产完整无损,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
  (六)做好新形成项目资产的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
  (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资产可按以下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一)中小型机械、良种畜、种公畜为五年。
  (二)大型农牧机具、网围栏为十年。
  (三)房屋、棚圈、青贮窖、公用水井及其配套设施为二十年。
  (四)其它各类大型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第八条 对投放到户的扶贫流动畜、良种畜和种公畜,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或嘎查(村)要与农牧户签订投放合同,明确投放条件、回收期限、仔畜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实现滚动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九条 对集体高产饲草料地、小型场矿等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的形式,引导农牧民通过组建农牧民联合体、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协会等,依托生产经营能手的牵头组织带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让农牧民受益。
  对电力设施、道路及其它操作技术性强、经营管理要求严的国有和集体大型资产,可由电力、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或采用承包、租赁的形式使用、经营。使用者或经营者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租赁费。发包方、出租方应当与使用者、经营者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明确经营期限、经营目标、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奖罚事项、违约责任等,必要时还要有担保人和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集体和国有大型资产,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给农牧民个人所有,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卖、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故意损坏资产或者随意变卖、私分、变相私分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资产及其收益,重新界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和国有大型资产的收益,应当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生产设备的维修、翻新和扩大再生产,或者用于被帮扶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拥有大型资产所有权的集体和有关单位,每年应当将大型资产使用计划、总结报送旗县市主管部门和各级帮扶单位,定期公布大型资产管理、使用、收益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资产,且竣工投入使用的,年内必须确权、注册备案;当年未竣工的资产,次年竣工后两个月内必须确权、注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由盟扶贫办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印发的《帮扶项目大型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1种,中成药23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行以上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工作。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34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3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34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备注

1
盐酸萘替芬乳膏 10克:0.1克(以盐酸萘替芬计) 乙  
2
氨酚伪麻那敏泡腾颗粒 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50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3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甲  
3
联苯苄唑栓 0.15克 甲  
4
双扑伪麻口服溶液 每100毫升中含对乙酰氨基酚3.2克、盐酸伪麻黄碱0.3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2克 甲  
5
复方氨酚葡锌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30毫克、葡萄糖酸锌21毫克、盐酸二氧丙嗪0.3毫克、板蓝根浸膏粉75毫克 乙  
6
维生素AD滴剂 每粒含维生素A 1800单位,维生素D 600单位 乙  
7
多潘立酮分散片 10毫克 甲 双跨
8
苄达赖氨酸滴眼液 (1)8毫升:40毫克,(2)5毫升:25毫克 甲  
9
米诺地尔酊 60毫升:3克 甲  
10
硝酸益康唑气雾剂 30克:1.875克 甲  
11
叶酸片 0.4毫克 甲 双跨






二、中成药

1 功劳去火片 糖衣片片心重0.30克;薄膜衣片每片重0.50克 乙 双跨
2 强骨生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3 小儿双清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4 头风痛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5 龙胆泻肝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双跨
6 忍冬感冒颗粒 每袋装12克 甲  
7
参龙虫草益肾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8
肠舒止泻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双跨
9 华佗膏   甲  
10 长春药酒   乙  
11 麝香舒活精 每瓶70毫升 甲 双跨
12 金银花露(含糖型) 每500毫升相当于金银花31.25克 乙  
13 颈痛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4 知柏地黄口服液 10毫升 乙  
15 抗宫炎片 糖衣片每片含干浸膏0.25克;薄膜衣片0.32克(每片含干浸膏0.25克) 甲 双跨
16 百乐眠胶囊 0.27克/粒 乙  
17 抗宫炎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双跨
18 益肾补骨液   甲 双跨
19 青果片 每片重0.3克 甲  
20 养血安神片 每片重0.38克(相当总药材1.1克) 乙  
21 复方红根草片 每片重0.31克 甲 双跨
22 妇科调经片 每片重0.38克 乙  
23 疏痛安涂膜剂 每瓶装(1)20毫升 (2)120毫升 乙 双跨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1、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或审批权在丽水市级以上由本级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2、须经两个以上本级政府部门分别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责任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局,各个阶段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审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协调。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为主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牵头办理并联审批项目的有关受理、报告、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一门受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同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并抄告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或相关单位。
  3、同步审批。各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并联审批项目抄告单后,对业主申请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审批)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上报,同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及审批中心。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责任单位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4、限时完成。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并联审批回执及时送交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办理。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回执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审批中心存档;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一步调整的项目,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执“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按答复件处理;若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审批程序;对需报丽水市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联系工作及在承诺时限内予以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和告知项目业主。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审批中心组织,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批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操作,招商引资或公开出让土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参照办理:

1、初审阶段
  (1)审批中心计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当日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内容报审批中心,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项目批复。
  (2)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其相关事宜。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3)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行业主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分别与项目业主联系,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回执》报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

(4)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计划窗口,由计划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计划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2、立项阶段
(1)市计划局根据业主申请,经审查或组织会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立项批文。

(2)规划选址。市建设局凭项目批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

(3)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用地预审申请和报件材料,出具用地预(初)审意见。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勘测、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方案,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5)环保评估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3、审批阶段

(1)市计划局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责任单位。计划局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会同审批中心联合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审查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批复。

(2)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和项目资料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查会议意见,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供地。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业主提供的报件材料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核准工作。

(4)施工图审查(也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进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开始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部门审批处理意见返回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和项目资料后,经与项目业主联系,应在承诺时限内返回建设工程前置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省计委浙计经基[1999]604号)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任。由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项内容竣工验收进行初审。受理后,确定验收日期,并应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其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项目中间验收和复验。专项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防雷设施检测验收、给水管网拭压验收、职业安全卫生和防疫、工程质量监督评定、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等)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

(二)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项目审批阶段

审批中心经贸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的申办资料后,审查报批材料内容,并填写《并联审批报告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确定所涉及的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各前置审批部门或单位收到《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送交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如审批事项需报丽水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按基本建设操作程序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项目涉及从境外进口设备的,还须办理进口设备登记、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海关报关等各类手续。

2、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经贸局窗口,由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三)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项目批复、工商名称核准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市工商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有前置审批内容的,按《龙泉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工作时限;无前置审批内容的,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3、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局窗口,由市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局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4、项目建设审批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