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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1996年修正)

时间:2024-07-12 08:4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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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1996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1122

实施时间:19890416

内容分类:农业管理

题注:(1988年12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1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9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开发和建设

第五章 奖 罚

第六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列入保护范围的本市现状常年园商品蔬菜地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常年园商品蔬菜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均按本办法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设应坚持“稳定近郊、扩大中郊、发展远郊、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确保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4厘菜地,并有利于促进我市蔬菜产业化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蔬菜基地全面规划,加强管理。蔬菜基地的征用、占用,实行先补后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区(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40万亩以上常年园商品蔬菜基地,蔬菜基地分长期保留区和严格控制区两个类区。 (一)长期保留区39万亩,其中现状常年园菜地17万亩(含中环线以内1.5万亩),规划发展常年园菜地22万亩。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外,不得征用、占用。(二)严格控制区1.1万亩。严格控制区指规划期内不得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进行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时,在蔬菜基地规划未调整之前不得征用、占用。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县)、乡(镇、场)蔬菜基地保护区规划,划定蔬菜基地控制红线,建立蔬菜基地档案,并在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周边设置界碑等保护标志。蔬菜基地红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市、区(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内的蔬菜生产服务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

第八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占用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须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依法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查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使用严格控制区内的菜地,用地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除支付规定的征地费用和按规定承担必需的义务外,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专项储存,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的菜地。禁止擅自占用和拆除蔬菜基地的生产服务基础设施。因征用蔬菜基地内菜地或从事其他建设而占用、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服务设施的,应负责还建或补偿。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内的菜地必须种植蔬菜,不得荒废。未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蔬菜基地内的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开挖鱼塘。

第十三条 蔬菜基地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水; (三)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四)其他污染菜地行为。 对危害蔬菜基地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开发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经营蔬菜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菜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十五条 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全市每年扩大的新菜地面积必须多于因征用、占用而减少的面积,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老菜地。对长期保留区和严格控制区的蔬菜基地,应逐步建成能排能灌、道路畅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蔬菜生产基地。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蔬菜基地开发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蔬菜基地开发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应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并履行开发建设蔬菜基地合同。 5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蔬菜基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开发同等面积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按被占菜地或邻近相等菜地年产值的2至3倍处以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菜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当事人缴纳开发同等面积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处以罚款。(三)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所占用的蔬菜基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四)擅自占用或者拆除蔬菜生产服务设施的,限期退还、修复并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已办理审批手续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内的菜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按被占菜地或邻近相等菜地产值的1至2倍收取荒芜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注销土地使用证,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七)未经批准擅自将蔬菜基地内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开挖鱼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亩3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 (八)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将蔬菜基地内菜地荒废的,按每亩每季500元处以罚款。对有前款(一)、(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的精神,我局对治
理整顿期间(1988年10月至1991年12月)发布的2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同时,为了给各地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对治理整顿之前(1979年1
月至1988年9月)我局发布的103件规范性文件也一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56件;准备修改的文件25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22件。现内部予以公布。准备修改的文件在新文件发布之前继续有效。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之前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1988年10月——1991年12月)
一、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
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 1991.5.14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 1991.5.30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 1991.8.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 1989.7.28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 1989.10.26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1989.12.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15号 1990.1.31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91号 1990.4.7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100号 1990.4.16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的通知
工商[1990]394号 1990.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
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412号 1990.12.25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417号 1990.12.29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117号 1991.4.5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 1991.5.7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1991.6.25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235号 1991.7.10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17号 1991.9.18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32号 1991.9.28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
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 1991.10.5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
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49号 1990.10.25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1990]350号 1990.10.2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74号 1990.11.19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75号 1991.3.13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 1991.5.21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
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6.10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1991.10.17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86号 1989.5.4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
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174号 1991.6.1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的通知(秘密)
工商检字[1991]第212号 1991.7.2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 1991.9.24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
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 1991.12.12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解释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116号 1989.6.23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口彩色监示器、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是否应办理“准运证”问题的答

工商检字[1989]第297号 1989.10.26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1990]78号 1990.3.29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08号 1990.4.25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7号 1990.8.1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90号 1990.9.15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4号 1990.9.29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66号 1990.11.12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5号 1990.11.2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4号 1991.1.3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8号 1991.1.3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9号 1991.2.19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0号 1991.3.16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77号 1991.3.18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要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1991.5.24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 1991.5.24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991.5.30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

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1991.6.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1991.6.21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 1991.7.2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1991.7.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

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 1991.7.24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 1991.9.12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 1991.10.29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2号 1991.10.31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 1991.11.26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 1991.12.7
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1988.11.3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 1988.12.6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9]第2号 1989.2.1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32号 1989.2.11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87号 1989.5.5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销合作社年检换照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256号 1989.8.29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的通知
工商[1990]2号 1990.1.6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22号 1990.2.6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工商[1990]30号 1990.2.10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6号 1990.3.3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
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9号 1990.3.12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80号 1990.3.29

080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152号 1990.6.6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 1990.6.6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163号 1990.6.8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199号 1990.7.20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74号 1990.8.28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二批撤并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的通知
工商[1990]296号 1990.9.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工商[1990]343号 1990.10.12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331号 1990.10.16
088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 1990.11.20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
题的通知
工商[1990]399号 1990.12.14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 1991.1.7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1991.3.25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116号 1991.4.5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66号 1990.3.2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1990.10.27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25号 1991.1.3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9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20号 1991.4.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
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 1989.1.16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1990]334号 1990.10.29
111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1991.7.20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87号 1991.11.20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无照经营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9]第318号 1989.11.15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192号 1990.7.23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9号 1990.8.3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1990.8.24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80号 1990.9.8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94号 1991.3.25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24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1号 1990.1.5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工商[1990]133号 1990.5.24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工商[1990]250号 1990.8.9
127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1990.8.20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同字[1991]第271号 1991.8.3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87号 1990.7.9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工商同函字[1991]7号 1991.1.14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工商同字[1991]第364号 1991.10.3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
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9]第43号 1989.2.23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广字[1989]第98号 1989.4.24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 1989.10.13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68号 1990.3.15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40号 1990.5.30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
的通知
工商[1990]318号 1990.10.12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
工商[1990]226号 1990.10.19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工商[1990]395号 1990.12.13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 1991.5.6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1991.10.4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行为
处罚问题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1991.11.21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的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 1989.12.4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82号 1990.3.31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208号 1990.7.23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3号 1991.2.11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 1991.8.2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 1991.11.3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 1991.11.16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2号 1989.3.2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
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 1989.9.22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1989.10.26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1990]53号 1990.3.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工商[1990]137号 1990.5.11
1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128号 1990.5.18
1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129号 1990.5.18
1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32号 1990.5.22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工商[1990]165号 1990.6.13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国际风筝联合会会标的通知
工商[1990]203号 1990.7.23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

工商[1990]231号 1990.7.27
162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 1990.8.8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59号 1990.8.14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376号 1990.11.19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工商[1990]422号 1990.12.29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6号 1991.1.12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补充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150号 1991.5.22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9.10.22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89]368号 1989.12.30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67号 1990.6.11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1990]188号 1990.7.18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1990]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72号 1990.11.11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1991.3.11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1991.4.8

二、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寄售经营进口外国酒、啤酒、饮料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秘密)
工商市字[1991]第305号 1991.9.2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处理“就地转手倒卖”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09号 1989.11.4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1989.12.1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工商[1990]305号 1990.9.21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号 1991.1.11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154号 1990.6.6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332号 1990.10.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174号 1990.6.16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申请发布广告进行管理的通
知(机密)
工商[1990]122号 1990.5.10

三、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 1988.12.29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48号 1989.2.25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40号 1989.7.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285号 1989.10.13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彩电专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工商[1990]54号 1990.3.8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65号 1989.12.30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
工商检字[1989]第366号 1989.12.30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部分大要案件和打击走私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工商[1990]8号 1990.1.1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
工商[1990]381号 1990.12.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
范围追溯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88]第282号 1988.11.24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字[88]第275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58号 1989.3.1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是否包括
倒卖木材指标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104号 1989.5.26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颁发前处理的案件是否予以复议问题的
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349号 1989.12.7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国家禁止或
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85号 1990.7.9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98号 1990.7.14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323号 1990.10.8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44号 1990.10.20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工商[1990]367号 1990.11.12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05号 1990.12.13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1991.10.22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7号 1988.11.1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 1988.12.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营业执照印制价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68号 1989.4.1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彩电专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02号 1989.5.17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和公司重新登记注册中执行收费标准问题
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65号 1989.7.28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全国换发证照工作完成时限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307号 1989.11.3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1990]243号 1990.8.6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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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四条 项目选址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其中,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有利于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六)领导重视,项目所在地村民自治组织班子强,村民积极性高,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五条 项目规划编制: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域国土资源状况。村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村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域内各类用地的总体结构与布局。重点是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
  (三)村域建设布局。包括农村居民点建设总体布局、风格、规模、次序安排;村域内交通、电力、通讯、饮水、燃气、商贸、文化卫生站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安排。
  (四)村域国土综合整治。主要是村域内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的山、水、田、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布局与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置换方案等。
  (五)村域产业发展。主要是村域内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布局;村域内其他产业发展安排(如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休闲观光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等)。
  (六)村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村域内生态用地的布局与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村域环境污染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安排。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条 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项目规划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其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规划条件。项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审查,已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三)增减挂钩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较大,项目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
  (四)新增耕地条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条件。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体现规模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等。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估算、产业发展、规模经营、农民意愿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
  (四)县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五)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社会投资者投资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六)产业化经营方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七)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签字表。
  (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资金预算文件,农户同意按县政府房屋拆建方案进行拆建、调整承包地的签字表。
  (九)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立项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少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初审)。市各有关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具体负责相应子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初审),或按规定程序进行送审。共同对整个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把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准备。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公开招投标方案、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及标段的项目经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要按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市、县政府的统筹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涉农资金集中使用,以项目设计和预算为依据,按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等实际工程量确定。具体按《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专帐,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续建工程除外)。工程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验。项目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市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资金来源渠道对相应子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行政验收评估。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行政验收评估。申请项目行政验收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意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予以确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项目规划编制任务、资金整合配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土地综合整治各子项目同步组织实施情况、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未能按期按质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适度核减下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