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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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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来电,要求明确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可否直接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命名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根据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其登记注册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法规予以划定,原则上可明确其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含公司)的登记注册,但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州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署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处)原则上不是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受委托登记注册的企业的范围原则上可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设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地区行署各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在设置分支机构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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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
根本途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
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现就加强技术
改造投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大力推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创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一)以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
工业经济增长的重点放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上,推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主体。
今后一段时期,原则上不建新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点治理重复投资、重复建
设,切实把技术改造与改革、改组和 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资金改造国
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扶持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二)要特别重视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广大企业要面对知识经济和全
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增强企业技术改造紧迫感,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抓住当前
国家设备进口政策调整的有利机遇,积极地、高起点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
力争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3至5年内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技术改造,增
创广东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二、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技术改造实行优惠政策 

  (一)企业以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规定缴
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资产作价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来的原划拨土地,拟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进行招标或拍卖;拟用于非经营性房地产的,可由
企业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调剂使
用。上述土地招标或拍卖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扣除有关税、招标或拍卖费用和土
地出让金后,其余全部返拨给企业,转增资本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对
各级政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收取后返拨
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企业在技术改造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
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由企业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连同具备土地估价能力
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审批。其中,省属
企业及省控股企业,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报省国土厅确认、
审批;市、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国土部门确认、审批;涉及公司上市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确认
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对闲置设备、厂房进行有偿转让、租赁,其收入缴纳的所得税,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经委、税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先征
后返还,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经财税机关
确定,鼓励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加速折旧,按规定的最低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并可按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
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上述企业增提折旧在实行工效挂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四)对承担市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用税后利润
投入的,经同级经委、财政部门批准,对投入部分应征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
企业。 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新增效益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一)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省挖潜改造资金在现有安排基础上每年有所
增加,重点对技术改造贷款实行专项贴息,有效引导金融、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
可从按粤发[1998]16号文第10条筹集的专项资金、省挖潜改造资金、
省级重要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
每年从财政预算 中划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 
  (二)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专
有技术、专利技术、品牌、销售网络等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享受出资者所有权
权益。对以上述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
门审核同意的,其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最高比例可达35%。 
  (三)高起点引进资金和技术。要注重引进国际上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
大财团来我省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省经委要组织推介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吸
引世界跨国公司关键技术和设备对支柱产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并通过这些大企
业的营销网络、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扩大产品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能力,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在国内外的地位。对现有企业引进列入我省支柱产业
的关键技术设备,省在换购汇、进口审批、关税减免确认等环节将从快、从简审
批。 

  四、提高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水平,加快支柱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一)省经委要科学编制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规划。重
点改造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传统支柱产业,发展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
油化工支柱产业,扶持汽车、医药和森工造纸一批有潜力产业,按择优扶强和企
业自主决策原则,制订重点企业3年技改项目规划,实行滚动改造,并听取专家
咨询意见,有效防止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经过3至5年实施,建立一批我省
国有经济战略性骨干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财税、信息等方面对
确定的项目给予引导和扶持。 
  (二)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可参照省设立技
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做法,由地方采取措施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柱产业
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造和发展。各市也要在省编制规划的基础上,提出本
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力争3至5年内都进行不同程度技
术改造。 
  (三)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其技术改造项目优
先列入各级技改贷款专项贴息计划。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服务、
咨询、设计、会计、法律、审计、监理和招标投标服务等。各级经委要定期向中
小企业发布信息,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协助建立中小企业的行业
协会,规范发展中介组织。 

  五、建立企业技术改造约束机制

  (一)建立技改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制度。出资者根据出资额大小对投资风险
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要充分论证,民主决策,减少失误。投资
成效应与企业责任人的考核奖惩挂钩。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政
策和决策程序,凡属省控制发展的,不论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未
经省经委审批核准,企业不准开工建设,银行不给予贷款。 
  (三)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未按规定提足折旧的,考核企
业实现利润时相应扣减。 

  六、加强政府调控

  (一)坚决制止对技改项目乱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可以收
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收取费用。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按规定应收费的,经省经委核准,列入“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范围
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减免。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提高各类投资主体的决
策水平,用好财政资金,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使其符合产业政策
和行业规划,有效防止重复建设。省经委是企业技术改造的主管部门,要在规划、
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管理。计划、科技、外经贸、
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物价等部门要制订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细则,新
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全面合理地考核《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各县级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
(一)耕地面积控制指标;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执行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土地开发复垦指标;
(四)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五)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标、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指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六)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
(七)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工作指标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考核,并将自查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次年一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指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除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考核书面报告,完成各项指标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外,还应按一定比例抽样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法(计分标准见附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二百分为满分,一百二十分为及格;其他各区总分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好的单位颁发奖状,并按下列等级和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
一等奖:总分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总分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奖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
一等奖;总分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总分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奖金五百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得奖金的百分之十奖励分管市长、区长,其余奖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
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罚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罚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总分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罚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罚款五百元。
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罚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长、区长支付,其余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支付。
罚款缴市财政。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执行。



199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