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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时间:2024-07-06 01: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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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199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

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15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为了组织好统一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工作,现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发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发布 工作。

二、在对全国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和全面换照工作的同时,应做好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组织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应分期分批发布 企业登记公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底前全面完成一九九○年已经登记的企业的登记公告发布 工作,并建立和健全企业登记公告管理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统一的工作安排,组织发布 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的登记公告。发布 登记公告的工作方案,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审批。公告内容可以由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编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汇编成册,统一发布。

四、期刊式登记公告的式样为16开本,每页最多刊印六户企业,页数、册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自定。每册应有目录页,其排列顺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次序为准,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列行业的顺序编印。公告的封面标题应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发布 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全国统一部署作出相应规定,不得影响全国全面完成的时间要求。

六、公告的内容务必做到准确无误。期刊式公告要留存底稿存入企业登记档案或建立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资料库。

七、编印期刊式登记公告,按有关规定每户收取公告费四十元。

八、期刊式登记公告应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五份,发给在刊企业一份,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份数由各地商定,以上均不收取费用。向社会提供的期刊式登记公告应收取工本费。

九、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编入介绍企业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内容,即采用登记年鉴形式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印。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印制期刊式登记公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要求、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印制单位负责印制。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公告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另行组织对全国换照工作的复查、验收。

十二、组织发布 企业登记公告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编辑部或编委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九九○年六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坚决禁止以游客作为“人质”甩团扣团事件的通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坚决禁止以游客作为“人质”甩团扣团事件的通告


  在过去的几个“黄金周”里,曾发生过几起地接社因与组团社有团款纠纷,将游客作为“人质”来胁迫组团社付款而引发的甩团、扣团事件。如张家界文化旅行社与西安青年旅行社、南京大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马国际旅行社、广西河池江山旅行社与广东东莞青年旅行社等。这些问题,当时虽经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得到了解决,但已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国家旅游局和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重申:凡在“黄金周”期间人为制造旅游行程障碍,或置国家法纪和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制造甩团、扣团事件,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责任双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都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国家旅游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我局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已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领导、相关司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接受投诉及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六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得分90分以上;
(二)案情典型、案值较高、影响较大;
(三)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承办单位或个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推荐表(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结案报告(包括案件查处过程、案件事实、处理结果及案件分析等);
(四)案件卷宗;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按照初评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的初评和申报工作。
经初评合格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标准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网站和有关报刊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对参评案件或者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收到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案件承办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给予通报批评;已经给予表彰的,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
推 荐 表
案件名称
案件类别
案件承办单位
案件承办人
基本案情


处罚依据、结果
及执行情况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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