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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8:4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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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包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停止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批制度,改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电视剧剧目应当是将开拍的剧目。尚在题材选择或剧本筹备阶段的剧目不要提前报备。

  第六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准备开拍电视剧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七条对经审核不予报备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

  第九条报备材料包括以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填写的国家广电总局印制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左右的剧情介绍。《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可以从网上下载和复印。

  第十条按原题材审批制度已获批准立项的剧目中已开拍的不需再报备,尚未开拍的仍需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暂行办法》实施后,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中外合作拍摄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和中外合拍剧目获得批准后可办理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二条内容涉及有关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的,报备时应附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视剧剧目经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后应开机拍摄制作。

  第十四条经备案公示、拍摄完成的电视剧凭网上公示的下载打印件申请审查。未经备案公示的,或完成剧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确有理由对剧目主要人物和情节作大幅度调整的也应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六条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统一交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bs@scrft.com。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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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2: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政办〔200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2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
办 法(暂 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运作,防范资金风险,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和《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豫劳社就业〔2003〕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所申请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回收小额贷款的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担保机构会同受托银行、依托街道社区建立有效的贷款回收机制。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回收本辖区内的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对即将到期的个人贷款,由担保机构提前60天将还款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对即将到期的企业贷款,由担保机构提前3个月将还款通知书直接送达企业法人,保证按时回收。

第五条 贷款到期未按时归还的,或贷款挪作它用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清收贷款。担保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社区内进行公开曝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并及时通知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履行贷款清收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恶意逃债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担保机构及时将《贷款催收通知书》和《代偿通知书》直接送达担保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出具担保人月工资额证明,担保中心签署意见后送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担保人月工资中代扣;没有在财政部门代发工资的担保人,所在单位按上述规定代扣,直至所有债务偿清为止。

第七条 以财产抵押而逾期未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将《贷款催收通知书》和《代偿通知书》送达抵押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以协议形式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未能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银行应依照《担保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担保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代位清偿,担保机构清偿后,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确因经营需要或其它原因无力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前30日提出展期申请,经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实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期间财政不贴息。展期本金和利息由担保中心配合经办银行清收。

第九条 担保机构收到《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后,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认定。对符合代偿责任的,由担保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向经办银行开出《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资金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 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担保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的;
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变更借款合同的;
㈢未经担保中心同意延长借款人贷款期限的;
㈣未经担保中心同意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