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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9:5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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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邮电部

1995年国家及邮电部对全国邮电多种经营工作进行了多次检查,对于邮电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分流到多种经营企业中的主业人员,所有费用不得在主业开支。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可继续在主业保留,但所需费用由所在多种经营企业按年付给主业。
二、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多种经营企业兼职的,必须在1996年6月1日前改正,如到期仍兼职的,应将其人事及组织关系转移至多经企业,免去其主业职务。对于经过批准在多经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由主办单位发放工资及劳保福利,不准在多经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三、企业将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多种经营企业,必须明确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的产权关系健全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有占用资产的名称、数量、使用期限、回报率、合同履行时间等内容,回报率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每项条款,防止合同流于形式。对于以前未给回报的资金资产要逐年追索清偿。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如数列入主办单位大帐。
四、多种经营企业占用主办单位通信营业场地的,主办单位应在1996年6月1日前全部收回。
五、多种经营企业所经营的业务,除《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明确的多种经营企业外,其它多种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经营邮电业务,已经经营的,要在1996年6月1日前停业,待调整经营业务后方可开业。
六、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钱、帐分管。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没有会计证的不能上岗;已经上岗的由其主管部门派专业财会人员对原帐目设置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由企业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情况重新设帐;原岗位会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帐务由主办单位代理。对于新建的多种经营企业,财务人员不到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七、主办单位不得向多经企业收取除资金资产回报和投资收益以及合同、协议以外的其他收益。多种经营企业对其经营的税后利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各项分配。
八、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种经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对于上述意见,要由分管领导负责,按照多经处(室)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于1996年7月1日前报部,部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安监管司办字[2001]72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类安全生产报刊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配合国家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报刊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引导辖区内各安全生产报刊认真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部署,贯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管理与改革工作的要求,深入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

二、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安全生产报刊的作用,大力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传播和推广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围绕即将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中国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搞好集中、专题的宣传教育,继续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报刊工作的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报刊展评等有关服务工作。定期召开情况通报、新闻发布和业务交流会,支持和协助他们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办报办刊质量和水平。

四、2002年1月下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以

适当形式,通报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交流办好安全生产报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工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服务的经验;建立报刊联谊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刊网络建设。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9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8〕第18号请示收悉。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以下简称正大服务部)退还的96000元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的问题,经研究认为:诈骗犯卢鼎虽是正大服务部的经理,但正大服务部退还运销服务部96000元联营投资款,则是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依据该协议退款,是正大服务部正常的经营活动,并非卢的个人行为,与卢诈骗云南省景洪县民族家具厂300000元货款的犯罪行为是两回事。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即正大服务部退还运销服务部的96000元联营投资款,不应作为赃款处理。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用诈骗款偿还债务债权人取得该款后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的请示报告 法经字〔1988〕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最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持卢鼎(原系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经理)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到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将卢鼎所在的正大服务部汇至玉溪汽车总站帐户上的96000元赃款强制划拨至盘龙区人民法院帐户内,待案件终审后发还受害人景洪新新家具商店。虽然刑事诉讼中已查明卢鼎汇至玉溪汽车总站的96000元确系其从景洪新新家具商店诈骗来的款,但是,汽车总站与卢鼎开办的正大服务部1987年7月11日签订过联营协议,汽车总站按照协议规定先后汇了10万元投资款给正大服务部,后因协议不能履行,双方于1987年9月1日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据此,正大服务部11月2日汇退投资款96000元给汽车总站。这96000元是玉溪汽车总站合法取得的财产,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两地法院发生争执,玉溪中院向我院提出请示。
我们研究认为:这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面大案例多。由于被告人在经济交往中,特别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总是拆东墙补西墙,骗东家还西家,使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孤立地从刑事犯罪的角度作为赃款追回或者只从经济纠纷的角度认为不是赃款不予退回都不尽妥当。应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是否属于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诈骗。如果已构成诈骗罪,即应并案处理,作为赃款退出,待处理赃款时根据各受害人的情况,按比例发还。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则不应作为赃款退出。关于玉溪中院请示的卢鼎诈骗案涉及的玉溪汽车总站96000元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的问题。由于盘龙区检察院和盘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卢鼎诈骗案时均未以诈骗罪认定,且玉溪汽车总站是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合法取得的财产,故不应作为赃款退出。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8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