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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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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141号 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一)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3%比例核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并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支付。 (二)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及当年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划拨。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根据公务员年龄段每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15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18元;45周岁以上及退休人员21元; 2、按公务员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每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厅级20元、处级10元、科级5元。 (二)在公务员享受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社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超过起付额(2005—2006社保年度为1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其比例不超过9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缴、使用、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收取:市财政负担补助费的,由市财政核拨到各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和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其补助经费均通过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列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欠缴。如发生欠缴、补缴,其处理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二)享受补助待遇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中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花名册》,报中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确认,交由市社保基金局办理,从收缴补助经费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通知书到市社保基金局办理增减、变更手续。人员变更以市社保基金局按人员变动处理的时间为准。享受补助待遇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助待遇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保基金局办理变更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四)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本人社保IC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属个人帐户、医保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费用在IC卡内相应额度中扣除,余下属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五)享受补助待遇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七条 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按社会保险年度执行,即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八条 市内省直属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府[1999]140号)及《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府[2000]13号)同时废止。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底,被告人石庆林与辜勇、龚立成、龚立德达成口头协议:即辜勇、龚立成、龚立德三人将其位于兴安县华江乡千祥村委摆竹漕山场内的杂木包给石庆林砍伐,由石庆林负责办理砍伐手续,砍得的杂木归石庆林所有,砍伐后石庆林负责修山炼地。2008年11月中旬,石庆林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对该山场的杂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所砍伐杂木折立木蓄积量为12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石庆林于2010年4月12日到兴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被告人石庆林被取保候审。本案移送至兴安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在案件宣判之前石庆林外逃,本案被迫中止审理,时隔近两年之后,石庆林在“清网行动”中又于2012年4月13日到公安局投案,同日石庆林被依法逮捕。

  二、分歧意见

  被告人石庆林自首后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主动投案,是否成立自首?对此,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石庆林作案后虽然曾主动投案自首,且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石庆林尚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已经过庭审阶段,且法院当时并未决定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石庆林系在“清网行动”的巨大压力下被动归案的,因此,被告人石庆林的行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规定,不具备自首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石庆林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石庆林自首成立,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被告人石庆林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方面,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石庆林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本案已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都是供认不讳的,只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外逃,后又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编造虚假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仍然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石庆林在潜逃过程中,虽然公安机关曾组织力量实施抓捕,并将其列为“清网行动”的名单中,但石庆林能再次主动投案,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法律虽然未对自首后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情形,但《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显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情形,否则便和该《解释》第一条“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前后矛盾;而且,“犯罪后逃跑”,当然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之情形。因此,被告人石庆林的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相违背,应认定为自首。

“罪 名” 研 究

楼杰科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多少刑量的体系。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必然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接受刑罚的惩罚。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条文一般包括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则是罪犯应受的刑种和刑度。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中除个别条款具有“…….,为…罪。”表述外,绝大多数条文基本上没有规定出具体的罪名。罪名是对罪状的简化、概括、抽象,但又能恰当好处的表明行为的基本情况。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必定是对罪状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故而,罪名中就无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是刑罚的动用是根据犯罪行为实现的。并且在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那么,罪名的确定就意味着法定刑选择范围的确定。虽然我国新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但是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这样就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罪名提供了现实的规定,也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权威的资料对象。

一、 罪名简释

罪名,顾名思义,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称,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具有表意的作用。对某种犯罪规定罪名并不能凭空臆造,它应该具备特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罪状。罪名的确定是建立在罪状的基础上的。罪状是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因此,罪状相对而言是具体的,详明的,也就是直观的。罪名则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来提炼罪状,尽可能的简练但不失准确性。它不是直观化的,容易使我们望文生义。由此可见,罪名实际上就是简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状。在内容上,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终归结点仍然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罪名和罪状没有本质的区别。由此推断,从罪名的文字组成上,我们就能确定这种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特征。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从文字上我们即可知道,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为“挪用”,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对象。前者是公款,后者则是资金。因此在法律上尤其在刑法中区分公款和资金的属性就能区别两种犯罪的客体性质。与对象对应的关系面是行为人,作为他的对象的公款和资金的法律属性中就包含着这种关系。对于一个非公务人员非法动用的国家所有的货币,就没有公款的法律属性,同样,对于一个本公司职工非法占用的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货币,也没有资金的法律属性。如果罪名和罪状之间不存在着这样的关系,那么罪名就没有了区分功能。简单的从罪状到罪名的过程不是全部,关键还在于从罪名回归罪状。
如前所述,罪名和罪状在本质内容上没有差别,都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概括或描述。只是罪名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概括比罪状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更简练。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定义中可知,犯罪构成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它是从整体上来讲的,而犯罪构成要件是从个体上来讲的,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素和条件。罪名就是对这些要件的排列组合——抽取最能够表明具体犯罪的行为特征的要件进行逻辑上的文字组合。由于犯罪构成在总体上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一般上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在具体上,各罪又可能具有其他具体的要件,如时间、手段、地点、特定对象等。因此,在罪名的确定上,原则上各个要件都有成为罪名成分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这是不现实的。同时,罪名本身也呈现出层次性,因为在哪个层次上选择要件直接决定着罪名的类。类罪名、种罪名以及具体罪名的分类就是这种情况。基于这些原因,罪名在文字结构上就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也正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地方。
根据犯罪客体层次的不同,可以将罪名分为类罪名、种罪名和具体罪名。犯罪客体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名称,它是对同类客体而言的,也就说犯罪侵害的客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属于同一范围的。我国刑法按此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为(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罪名是各个具体犯罪的名称,犯罪侵害具体的直接客体就属于具体犯罪的范畴。刑法分则的每一条文至少可以确定出一个具体的罪名,有的还有好几个。《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了410余个具体罪名。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种罪名是介于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有设了好几节,概括出好几个种罪名。就客体而言,种罪名中体现的客体不能认为是直接客体,而类似于同类客体,但范围又小于法定的同类客体。鉴于此,为了容易区分,就暂用“种客体”界定(理论上它仍旧是同类客体)。按照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依此确定的罪名分为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概括罪名。确定这样的罪名是在具体的范围内选择罪名成分的,因此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对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这一点尤其表现在选择罪名上,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行为不同可以分解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还有就是根据对象加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种罪名。与此相比,单一罪名则显得简单,唯一的行为或者唯一的对象,可以说它是绝对确定的。而概括罪名则是,虽然在表现上具有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实质仍旧是一种概括的行为。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可见,这种分类法具有实践的特点,即具体案件具体适用。将罪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目的不仅仅在于分类本身,更主要的是分类可以使我们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质,从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实践。


二、罪名的结构分析

罪名的结构分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谈及文字就不得不说词性与语法。因此这里的分析就是语词分析。一般而言,在语言上,我们把不同的词语的常见词性归纳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但词性可能具有不固定性,即是说某词语的词性可能有好几种,在不同的场合,其词性是不一样的。因此确定词性就应该根据具体的语境。由于词性一般地影响着该词的意思,所以判断一词的词性就很有必要。语法是句子的构成结构,它是正确理解句子的基本前提。一般我们将句子中的成分区分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状语、定语等。对于词语而言,句子就是词语的具体语境,确定该词的词性就必须明确它在该句中的位子或者作用。反过来讲,某词的词性确定也就能判断出该词在句子中可能成分。因为词性一般与词语在句子中的成分对应,如名词一般作主语或宾语,动词一般作谓语,形容词一般作定语,副词、介词和名词组合一般作补语或状语。一个经典的句子包括主、谓、宾。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说明、解释它们。当然这是就单句而言,然而由于复句是由多个单句组成的,因此实际上具有等同的效果。罪名相对简单,有的是某个词语,有的是词组,有的则是残缺的句子,因此分析罪名的结构,运用一般的语词分析方法就足够矣。
在《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的所有罪名中,在词性上,动词的使用将近100%,名词的使用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种词性也占相当的比例;在语法上,谓语将近100%,宾语80%以上,主语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很明显,在罪名的确定上,使用动词和名词(绝大多数是宾语)是绝对的。相应地,谓语和宾语自然就多。这或许是因为犯罪首先是种行为,而行为的最好文字表述就是使用动词;其次,犯罪是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具有指向,作为宾语的名词最能体现这一点;再次,罪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体现犯罪的时间、手段、地点等等。下面就以语法为主,词性为辅将罪名的结构分为如下几类:
1、动(谓)宾结构。即只有动词和作为宾语的名词组成的形式。这类结构在所有的罪名中是最多见的。新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罪中就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七大类属于这类结构。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种罪名绝大多数亦是这种结构。如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410余个具体罪名中那就更多了。
这种结构按照动词(谓语)和宾语的个数不同,还可以分成若干小类。(1)、单谓语单宾语结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走私假币罪等等;(2)、单谓语多宾语结构:劫持船只、汽车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3)多谓语单宾语结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4)、多谓语多宾语结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等。另外有一些特殊的结构,如复合结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是整体的谓语,他人偷越国境是整体的宾语,而这个宾语又有主谓结构的句子组成;倒置结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如果按照常规表达应该为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牵连结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是手段行为,发行则是目的行为,两种行为发生牵连;复合加倒置结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些结构或多或少的与前些结构有相合的部分,或者说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应的归入前些结构。
2、动词结构。只有动词组成的形式,是动词结构。罪名中单由动词组成的并不多见,十大类罪名中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可归入这类结构。依据动词个数也可以分为单动词结构和多动词结构。单动词结构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这些实际上体现了犯罪的手段、工具;叛逃罪、间谍罪、投敌叛变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则是对行为方式的绝对抽象。多动词结构如组织越狱罪、暴动劫狱罪、聚众淫乱罪等,动词和动词之间表现出牵连性。组织的目的是越狱,暴动的目的是劫狱,聚众是为了淫乱,因此组织、暴动、聚众都是手段,具有牵连性;而窝藏、包庇罪中的窝藏和包庇则是两种并列的行为,没有牵连关系。
3、状谓结构。罪名成分由状语和谓语组成的形式,是状谓结构。状语一般有副词构成,介词加名词也可以作状语。这些状语一般体现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罪过、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目的等以及引证罪状的特点。因此可以区分为(1)、罪过状谓结构: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故意伤害罪等;(2)、时空状谓结构如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3)手段(方法)状谓结构:金融诈骗罪中的所有罪名,合同诈骗罪等;(4)评价性状谓结构: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行医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的显著特点是具有“非法”的限定,就是说狩猎、采矿、行医、集会、游行、示威、经营等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只有当这些行为首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时,才可能成立犯罪;(5)、目的状谓结构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状谓宾结构。这种结构实际是动宾结构与状谓结构的合成体,因此它具有前两种的特点。为了论述的方便,不再以谓语和宾语的个数分类,而是借鉴状谓结构的分类法。(1)、评价性状谓宾结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买卖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擅自金融机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等;(2)、手段(方法)状谓宾结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3)、罪过状谓宾结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毁坏文物罪、故意杀人罪等等;(4)、时空状谓宾结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等等;(5)、目的状谓宾结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5、其他结构。上述结构在罪名中是比较多见的,还有些结构在罪名并不多见,但确实存在。如(1)、主谓结构: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军人叛逃罪等;(2)、主谓宾结构:十大类罪名之一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就是这种结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3)、谓补结构: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商检失职罪等;(4)、主谓宾补结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5)、倒置的宾谓补结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6)、宾语结构:伪证罪;(7)、谓宾补结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8)、名补结构: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罪等等。

罪名结构经过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把握具体犯罪的特征,比如在罪名中有主语的,这些主语所表示的就是这一犯罪的主体,并且是特殊的主体;再如罪名中具有评价性副词的,如非法、擅自,那么行为首先必须违反特定的法律和法规;又如在罪名中有罪过副词的,它就表明了该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且如果具有“过失”字样的罪名,一定还有与其相对应的“故意”的该犯罪,这就是就轻明重的道理;还有某些罪名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故意”或“过失”,但由于某词的特殊含义就已经表明了罪过,如“事故”、“肇事”,出现这样的词就说明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总之,罪名具有表意的作用,因此通过罪名的结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罪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