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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2:0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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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测办[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以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准入政策,依法加强测绘资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秩序,推进了我国测绘技术装备更新,提高了测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随着测绘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加,测绘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测绘资质管理在完善标准、规范审批、强化考核及做好服务等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测绘资质受理、初审和发证


  (一)受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符合规定样式。受理前,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出具受理通知后原则上不能再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二)初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甲级测绘资质初审职责,凡不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写明所有不符合的内容及理由。凡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当提出拟同意甲级测绘资质的专业和专业范围。


  (三)国家测绘局对各省上报的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对初审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报送。


  (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国家测绘局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五)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专业范围或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在申请前取得该专业下一等级测绘资质3年以上。


  二、明确测绘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


  (一)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国家测绘局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具备相应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计算机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三、四级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员。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调整部分专业的仪器设备考核条件


  (一)申请天文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天文测量设备1台套;申请重力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2台。


  (二)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的,应当具备规定数量的影像扫描仪,航片扫描仪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申请水利工程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测深仪;申请地下管线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地下管线探测仪;申请矿山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陀螺仪,但对以上仪器的种类和精度,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内水测量只要具备《标准》中规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单频)、验流计、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和A0幅面以上绘图仪,在《测绘资质证书》上注明“仅限内水测量”。


  四、细化保密制度考核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第七条要求考核申请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外,还应考核以下事项:


  (一)具有规范的、可操作的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成果的生产、提供、使用、保管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保密要求的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的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场所。


  (三)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按照存储和处理数据的密级进行管理,有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和有效的数据输出相对集中控制措施,信息数据交换配备中间转换机。


  (四)建有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有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的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维修、报废制度。


  (五)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设置有独立的工作权限,并应当持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统一测绘业绩考核条件


  凡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的,有关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服务总值的考核,可以累计申请单位规定时期内的项目合同额,包括申请单位已完成和未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合同额。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综合性项目整体发包,其中的测绘工作不另行签订合同的测绘项目,或者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测绘项目,以项目内部管理出具的测绘任务下达或者结算凭证反映的价款作为测绘业绩的考核依据。


  (二)依照《标准》规定,甲、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相应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2、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并出具测绘项目质量考核合格证明。


  3、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并出具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4、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测绘项目为优秀测绘工程的。


  六、确定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考核条件


  凡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具有动力系统的不载人的无人驾驶固定翼飞机、无人驾驶直升机和无人驾驶飞艇等无人飞行器,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依法需经测绘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无人飞行器航摄”列入《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专业范围”。考核的专业标准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总数和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数量符合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的要求,其中还要有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飞行操控考核的无人飞行器飞行操控与机务维护相关技术人员,甲级、乙级分别不少于6名、2名。


  (二)仪器设备要求甲级、乙级分别具备3500×5400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不少于6台、2台,24mm和35mm定焦镜头总和不少于6台、2台,无人飞行器系统不少于3套、1套。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是指由无人飞行器系统(含飞行平台、飞控系统、测控地面站)、图像质量评价与预处理软件系统等构成的具备航摄功能的系统。


  (三)作业限额为甲级无限制,乙级资质小于1000km2。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1994年7月2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查禁和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伪造、涂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逃避海关监管的,按照《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的规定,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伪报、瞒报出口纺织品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和地区,或者在出口货物中藏匿受限的纺织品,逃避海关监管和出口纺织品配额管理的,按照《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规定,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申报出口纺织品,不能按规定提交合法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按照《细则》第十条规定,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后予以放行。
第四条:对申报出口纺织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和地区等项目申报不实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五)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货物不许出口。
第五条:对申报出口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含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地名称。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五)项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毁违反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条文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五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议
 (1991年5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乡镇企业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由于认真贯彻“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产业结构不断趋向合理,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由于我省乡镇企业起步晚,基础差,同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对乡镇企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各项扶持乡镇企业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企业整体素质差,一些企业还未完全扭转低层次、低水平、低效益的局面,乡镇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为了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在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会议认为,乡镇企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对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起积极作用,而且对缩小城乡差别,稳定农村,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壮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把乡镇企业摆到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继续健康发展。


  二、坚决贯彻落实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国家和省上为扶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陆续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各级省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各个渠道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计划内切块给乡镇企业的原材料要戴帽下达,及时到位,不准挪用。企业的晋等升级和生产许可证发放,应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要纳入计划。继续鼓励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去工作。特别要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穷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加快这些地方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要继续坚持乡(镇)办、村办、联户办、个体办“四轮驱动”的方针、重点发展乡(镇)、村两级集体企业。事实证明,凡是乡(镇)、村集体企业发展好的地方,其农村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统”的功能就强,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就快。因此,要大力发展乡(镇)、村集体企业。同时继续鼓励发展联户、个体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具体指导。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和采掘业,以及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为大工业和农业配套服务的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继续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对一些产品质量差、管理混乱的企业,要下决心进行整顿;对产品无销路、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关、停、转。对新建项目,要加强科学论证,避免盲目建设。


  四、坚决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例条》,依法办好乡镇企业。省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以往制定的政策、办法,凡是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相抵触的,应予废止。要切实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平调乡镇企业财产,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对已经发生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乡镇企业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对干涉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抵制。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企业提出的侵犯企业权益的申诉或起诉,要认真受理,依法予以处理。


  五、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发展横向联合。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城市与乡村、国营与集体、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国营企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扩散部分产品或零部件到乡镇企业去生产。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企业集团,也可以发展外向型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走出一条以城市带乡村、以国营带集体的发展乡镇企业的路子,推进城乡工业向更广阔和更高层次的发展。


  六、加强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实力量,稳定人员,发挥对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努力办好乡镇企业学校,积极协同教育部门,采取多种途径为乡镇企业培养各类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行业计划,并积极为乡镇企业搞好服务。各个企业要认真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齐抓的方针,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要认真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依靠科技进步,增加适销对路产品,提高经济效益。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分配的比例,克服短期行为,不断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