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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6期公报)

时间:2024-07-07 04:3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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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8月3日
一、免去李留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郁兴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夏树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雷荫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徐英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谭兴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9月15日
一、免去张龙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祝有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江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龙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尚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农业部 德国粮食农林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认识到加强和发展双方在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对两国是有益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将协调和促进两国科研机构之间在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
  二、在需要或可行时,双方将努力促使其他农业科研机构参加合作。

  第二条 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将包括下述方面:
  一、通过相互访问考察,举办学术座谈和科学讨论会,开展经验交流;
  二、交流科学文献、研究成果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科学家和技术人员进修;
  四、共同进行研究项目。

  第三条 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一九八一年合作项目清单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每年将对项目清单在双方同意下进行审查和补充。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作必要的考察旅行时,往返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如没有其他协议,在接待一方国家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一、三款进行考察和研究工作时,派遣一方应在考察和研究工作开始前两个月(事先由农业科技小组根据本议定书第九条规定进行商定)提出考察人员简历、教育程度、所学专业、考察目的及工作范围以及专业和语言知识。

  第六条
  一、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三、四两款的规定进行两个月以上的考察和合作研究所需的费用,可由双方共同负担。此项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九条事先由农业科技小组具体商定。旅差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所有共同研究项目的成果由双方共享。

  第七条
  一、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术会议的费用由举行会议的一方负担;在一国国内的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学术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期间的一切成果双方共享。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共同感兴趣的本国或国际的科学讨论会。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交换科学文献和生物材料时,其运费由寄送一方负担。在进口时可能增加的附加费用(如关税),由接收一方负担。

  第九条
  一、为执行本议定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业科技合作小组(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小组)。农业科技小组由中方农业部及所属科研部门的代表五至六人(包括翻译)和德方粮食农林部及所属的科研单位的代表四人(各两人)组成。两国派驻对方的外交官应参加小组。
  二、农业科技小组的主席由双方的代表轮流担任,会议东道国一方的代表团团长即为该届会议的主席。
  三、农业科技小组的工作由主席负责。根据事先商定的会议议程,主席应在会议举行前四周向科技小组成员发出邀请。
  四、农业科技小组在作出有关合作项目和实施细节的决议前,应事先及时交换资料。
  五、有关农业科技小组会议的情况应写入会谈纪要。
  六、农业科技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第十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一年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
    代   表             代    表
    郑   重             乔治·加卢斯
    (签字)               (签字)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王海宏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侵权行为通常由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对行为人之外的他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悬挂物、动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证明其不有过错或者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仍构成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造成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特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违反义务的性质和侵害对象上不同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业通常是行业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但是,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呈扩大趋势,表现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使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违约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侵害他人债权等相对权的行为。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从百产生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的非验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无过错即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土温针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体现。
  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汗后果。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现由在于: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供了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后,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人可以直接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即行为人履行。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侵权行为人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更加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如果仅有侵权之合谋,会使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完全进入“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也会使国家强制力停留在威慑的层面上,既不利于国家对侵权行业的制裁,也难以保证侵权之债的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