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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5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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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4号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自8月中旬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大埔县政府制定了《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对开展蓄水工程安全整顿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充分发挥我县小型蓄水工程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和加强小型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用铁的手腕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工程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县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一)小型水库


目前,全县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有50宗,其中小㈠型9宗、小㈡型41宗,除茶阳沐东水库属国营县管外,其它水库均属镇村管理。据排查,目前,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有6宗:分别是茶阳茅坪,大东寨子里、枫树下、李子寨,百侯赤颈坑、青溪礤上。


(二)山塘


据初步统计(由于山塘分布广,资料缺乏,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全县共有山塘1305宗,这些山塘大多分布在地势高峻的地方,一旦出险对下游的威胁较大。同时,由于这些山塘施工较粗犷,多年运行管理又跟不上,是我县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重点部分。这些山塘的主要隐患是:①坝体塌陷,达不到安全稳定要求;②溢洪道淤塞,有些甚至没有溢洪道;③放水涵老化漏水,有的甚至堵塞;④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


(三)堤围


全县共有堤围19宗。这些堤围标准较低,普遍存在安全隐患,除高陂陂村陂寨堤、三洲堤、新生堤,三河汇城堤通过多年的除险加固初步达到了设计标准外,其它堤围都在规划设计除险加固中。其中存在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有:高陂镇的陂村陂寨堤陂华路段,乌槎堤赤山段,大党堤、塘溪堤;大麻镇的中兰堤、北埔堤;三河镇的汇东堤;茶阳镇的角庵堤、梅林堤等9宗。这9宗堤围存在堤基不实、坝体单薄、排涝设施损坏、填土质量差等问题。


(四)小水电


至2004年底,全县已建小水电站216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有3间,分别是:三河镇的梓里圆墩背水电站,西河镇的上段水电站,银江镇的胜坑水电站;4证不齐的有3间,分别是:银江镇的明新老炉下水电站,昆仑水电站;枫朗镇的和村陂下潭水电站。


二、小型蓄水工程的登记造册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水利工程详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镇(场)必须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分门别类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登记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1、小型水库: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以下。


2、山塘:指蓄水总库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它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可能对下游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蓄水山塘应列入登记范围。


3、小型水电站蓄水库:指在辖区内兴建小型水电站形成的未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调节水库(已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不要重登)。


4、登记内容: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产权管理单位、集水面积、总库容、经营效益情况(分纯公益型和经营型,纯公益型是指该工程仅有防洪、灌溉功能;经营型是指具有综合经营、发电等功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游可能构成的影响、目前的管理状况等。


(二)分类造册


1、按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登记内容分别造册,一库(塘)一表,于9月25日前报县水利局。


2、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中,分别按安全(正常)运行;有病、险但需要整改保留,拟报废、降等三种不同情形、分类汇总上报。


三、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


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整改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造册和上报以及整改工程的实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二)分类整改和治理


水库、山塘和电站蓄水库的整改和治理:执行水利部令《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的规定办法,落实整改和治理方案。


(1)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空库运行:坝体单薄、防渗体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透水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且逐步加重的;大坝存在严重渗漏,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渗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存在严重白蚁等动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已引起渗透变形的;外观有较大变形或已发生滑坡的。


(2)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降低水位运行:坝体较单薄,防渗体存在较严重裂缝,但未形成贯通性裂缝或孔洞的;大坝存在较大渗漏现象,浸润线出逸点较高,但渗透尚稳定的;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动物危害,但不存在贯穿性蚁道洞穴的;坝内涵管有渗漏隐患未经妥善处理的;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没有消能设施,无泄洪渠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降等或报废(适用于小型水库或山塘):由于情况的变化,水库、山塘已失去原有的功能,无法发挥应有效益且严重威胁下游安全的;工程存在严重隐患,已长期放空或基本放空蓄水的;由于区域规划或流域规划,水库功能变化的等。


拟申请降等或报废的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降等或报废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基本资料、运行情况、实际效益、降等或报废的理由、措施及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代表意见等。县水利局应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令)及《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及时研究批复,并提出降等或报废技术措施;由工程管理单位实施降等或报废措施,做好其它善后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4)违法违规建设、对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等威胁性强的“两小”工程要严肃查处。凡没有立项、没有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电力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电站蓄水工程,要坚决放空蓄水,强制停止发电,限期整改;对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资金筹措


各镇(场)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解决小型蓄水工程整改资金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强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1、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县级负责筹措落实;


2、山塘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镇、村负责筹措落实;


3、小水电蓄水工程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电站业主负责筹措落实。


四、整改时间要求


(一)各镇(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山塘、小水电站蓄水库等,必须在9月30日前,逐宗登记、造册(见附表)汇总上报县水利局。


(二)各镇(场)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无(即无落实管护责任)的小型蓄水工程,边清理边整改,必须在10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管护责任。


(三)县水利局要在同步时间对全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检查,督导病、险工程的整改,在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县三防指挥部、县委督查组。


(四)县组织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专项督查组,10月11日至15日重点对各镇(场)清理出的病、险小型蓄水工程的落实整改情况和小水电站蓄水库落实管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五、验收办法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整改落实到位,县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小型水库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山塘、小水电蓄水工程由各镇(场)政府负责整改验收。验收主要检查如下几下项:


(一)领导是否重视。各镇(场)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的蓄水工程项目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责任是否落实。各蓄水工程项目(点)的行政责任人和管护人员责任是否落实。


(三)治理是否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病、险和需降等、报废的蓄水工程有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防汛器材、物资、防汛措施是否落实,防范制度是否健全。


1、小型水库、山塘是否按规定备齐、备足器材和防洪物资以及其它防汛措施。


2、有无制订可操作且切实可行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及其执行情况。


六、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各镇(场)小型蓄水工程整改后,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每个塘库落实一名以上行政责任人和一名以上管护人员;按“谁受益谁负担”和综合经营“以库(塘)养库(塘)”提高效益等办法,落实解决好管护人员的报酬。对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文件精神: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


2、《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4〕9号);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建管〔2002〕188号)。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年第18号令);


6、《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粤水农〔2000〕42号)。


(二)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年检制度。由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所管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各镇(场)负责将辖区内的工程检查情况分类汇总报县水利局、县三防办。


(三)严格执行防限蓄水运行。每年汛前县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小型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小型以上水库的蓄水应严格按县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限水位进行蓄水,台风、暴雨期间必须降至防限水位的70%运行,以确保水库的安全;所有安全运行山塘和小水电蓄水工程前汛期(4月15日至8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50%;后汛期(8月16日至10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70%。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蓄水工程安全运行负总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登记整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清理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对玩忽职守,发生蓄水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一、小型蓄水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整改表


三、大埔县 镇 工程登记汇总表


四、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降等报废申请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社区矫正行刑方式观探微

孙竽 宋立军


内容摘要:
在我国,将社区矫正视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但是从长远看,强化这种观点非常有害。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

关键词: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行刑方式

一、中美社区矫正概念比较

(一)中国社区矫正概念
两院两部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是这样表述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美国社区矫正概念 [1]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可以定义为:它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项目(programs,也可以译为“计划”)。它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 themselves),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建设诸如中途住所(Halfway houses )、日报告中心(Day Reporting Centers)、半归家(Halfback houses)等社区矫正的环境设施(facilities),集中针对罪犯的不同需求,进行多种形式的规劝和建议(counseling)。日常的矫正项目包括:教育和职业训练、毒品和酒精治疗、暴怒的处理和冲突的解决,当然不仅限于这些项目。此外,社区矫正也可以缓解(remedy)监狱过于拥挤的矛盾。例如:罪犯在监狱服满一定刑期后,州假释委员会就会下达假释令,让他们参加矫正项目,作为对监禁的变通方法(alternatives to incarceration)。

社区矫正的观念是一种理性的思维。首先,从广义上说,要弄清通常与犯罪有关联的主要因素。例如,与教育程度、滥用毒品、职业情况等有什么关系。其次,社区项目的设立,也是紧紧围绕这些主要因素的构成来建构的。再次,无论是缓刑罪犯还是假释罪犯,都被安置在这些设施中,而其中许多情况下是来自法庭或者假释委员会的特殊指令。也就是说,他们应受处遇的类型和数量都是明确的。最后,社区矫正的期望结果将是确定的。通过完成对矫正项目的实施,罪犯将不再有继续犯罪的行为,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
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矫正的有效性,必须对社区矫正设施进行评估和测量,要确定其对罪犯(例如再犯率)和社会(例如犯罪率)到底有多大的影响。社区矫正设施的成功,唯一取决于组织的控制策略和项目被执行的方式。进一步讲,这个领域的从业人员必须对他们提供的服务负责。在一定程度上,社区矫正意味着,聘用高素质的职员,进行服务行为的评估,还要取得成果。

社区矫正设施的百分百有效当然是最理想的,尽管从研究结果看,有的州实现了。但是,要想全国都做到,恐怕要花费许多年去研究。然而,这毕竟可以说明罪犯在这种处遇方式中得益。相反地,联邦统计数据表明,监狱内的罪犯绝大多数都是多次犯罪者,超过60%的缓刑和假释犯很可能重新犯罪。因而,当今社会急需社区矫正。

(三)概念差异分析
社区矫正对于我国来说,无疑属于“泊来品”,我们本应对外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地考察,尤其是对它的概念内涵要有科学地把握,不能简单地把“社区矫正”这个新名词作为对 “五种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的代名词,更不能将在本质上与监狱工作不作区分。

前述所引的美国社区矫正概念,给我们的启发是:它没有采取绝对化的定义方式阐述,而是用商讨的语气,给别人以充分的话语权。这是社会科学的特点决定的,这有利于社会科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相反,概念过于权威,是件很可怕的事情。由此我们方能理解,为什么美国各州社区矫正方式不是“大一统”。 [2]它还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 themselves) ,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把“重新改善自我”放在首要的位置,“提供机会”只是辅助的作用。它还解释了什么样的思维是“理性的思维”,并且指出社区矫正的具体项目和技术方案。

这个概念给我们的印象是,社区矫正的确不同于监禁矫正,但它又不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方式。实际上,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监禁矫正也贯穿着同样的“理性思维”。不同的是工作方法,社区矫正由于地域环境的优势,更利于借助社会工作的方法来矫正罪犯。

再来分析我国的社区矫正概念。姑且不说该概念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主要看它是否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做了明确区分。第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关着,一个是在社会上,这只是形式的不同而矣。第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专门机关当然不同。但监狱要不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呢?第三,“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同监狱要达到目标是相同的。这里还有一个自相矛盾之处。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在社会上了,怎么又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呢?特别是宣告缓刑的,根本不存在“顺利回归社会”的问题。当然似乎可以表述为,“促进其成功社会化”。这一点是监狱目前很难做得好的。许多人之所以犯罪,最根本的,就是社会化的过程中出了偏差,其社会化是不成功的。比如,青少年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当然这样的表述也值得进一步推敲。但最起码反映出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的不同来。

对某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所用的表簿册与监狱所使用的表簿册如出一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竟然会把 “生病”的矫正对象抬到公益劳动现场,看别的矫正对象劳动,令其体验劳动的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怪现象?与目前的社区矫正概念灌输给我们的理念有无关系呢?

在设计社区矫正时,我们更多地强调行刑观。这是重刑主义在作祟,也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社区内的罪犯是危险分子,当然必须使用相当于监禁的手段才行。我们民族向来缺少人文精神,人们总认为罪犯是“恶人”,要以恶制恶,这才是对“善人”的善。然而他们中一些人或者说绝大多数人只是做了恶事的“善人”,同我们无异。况且,对于他们的犯罪,我们的政府、我们社区的每一个成员有没有责任呢?我们对他的犯罪当然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那么我们就有责任帮助他“重新改善自我”。在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理解到,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并不是具有同情心的个别人的理想主义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对犯罪所负的责任问题,对违法者的关心并不是恩惠和怜悯,而是福利国家具有强制性的任务。 [3]

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在概念上模糊含混。评断标准不同,如分别按种族、地点或功能划分,社区矫正就会呈现出不同的风貌。有如美国学者Duffee 指出的那样,恰如瞎子摸象,未能一窥全貌。据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存在极大的分歧性是不容置疑的。 [4]因而从社区矫正内涵的角度去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可能更科学些。

二、偏重行刑方式观的危害

一、过分强调社区矫正行刑方式观,导致“行刑”与“矫正” 概念混同。

按照罪犯是否被监禁来划分,“刑”可以分为“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目前从我国刑法体系看,非监禁刑有死刑(立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而暂予监外执行,只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不应归为“非监禁刑”的范围。“行刑”也就是执行刑罚,有“罚”的意思在里面。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来说,对他进行“监禁”,就是行刑。如果不引进“矫正”这个概念,行刑当然可以采用模糊概念,即惩罚加教育。但是一旦引入“矫正”,就不同了。因为“矫正”更多意味着一种技术性的方法,因而不能把矫正与教育划等号。如矫正之中药物治疗的方法,无论如何也不属于教育的范畴。因而,我认为监禁期间既有“罚”又有“矫正”,执行“刑罚”的部分就是“行刑”。而监禁刑中只有“监禁才是罚”,其他的措施都是矫正。非监禁刑中也有“罚”,有的罚了后不需矫正,如单处罚金。有的既要“罚”又要“矫正”,二者不能混同。如剥夺政治权利,禁止行使政治权利是罚,其余就是矫正。在日本,“矫正”是作为“行刑”的上位概念使用的。其矫正机构包括行刑机构和非行刑机构。 [5]在早期的行刑中没有矫正这个概念的。矫正的概念是由实证刑法学派的创始人菲利提出的,其矫正概念来自于治疗。 [6] 矫正与行刑的区别主要在于,行刑侧重于惩罚,而矫正侧重于帮助和指导。要说清这个问题,还有必要说说“矫正”这个词。“矫正”在英文中是“correction”,意思是“使正确或更好”。而汉语中的“矫”与矫正有关系的意思有5种——古代一种揉箭使直的箝子;使弯曲的物体变直;纠正、匡正;抑制;勉励。其实“矫正”最早是医学概念,如“牙齿矫正”、“语言矫正”等,这是它的原有之意。后来这个词才引用到社会学领域。 “牙齿矫正”、“语言矫正”并不是惩罚牙齿和语言。同理,社区矫正也不是对罪犯进行惩罚。

二、过分强调社区矫正行刑方式观,导致对象不符。

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对象就不属行刑对象。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较小,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适用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罚制度与行刑是否为同一概念呢?我认为二者是不同的。从刑罚的实践看,缓刑应是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缓刑实际上是缓行刑,即定罪判刑却暂不执行。还有一种是缓判刑,即指对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定罪但暂不判刑。 [7]也就是说,缓刑就是不行刑。因而将缓刑对象视为行刑对象是不恰当的。我们只能说,缓刑对象是罪犯,但不服刑。并且,这种缓期执行,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执行的可能性。这无疑从逻辑上证明了缓刑并不是行刑的一种方式。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该法条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罪犯缓刑期间,公安机关只有考察权,而不是行刑权;二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这种情况下,当然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将曾判缓刑的罪犯的再犯罪认定为一般累犯。瑞士的缓刑制度是这样规定的:“缓期执行有2到5年的考验期。此外,法官还可以对缓期执行者附加监督条件,提出在缓刑考验期犯罪人必须遵守的与其行为有关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是确实有助于犯罪人避免再犯,可以指导犯罪人回归社会,而不应当是对犯罪人罪行的报应或变换的刑罚” [8]台湾学者林山田在论及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时指出:为了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有时刑罚可低于罪责相称的程度,或者以缓刑等手段来避免刑罚的宣告或执行。 [9]从被称为缓刑之父的美国人约翰·奥古士塔斯(John Augustus)在当初设立缓刑制度的情况看,缓刑也并非是行刑的方式。

对于内幕交易,美国律师大多是敬而远之的。律师有薄技压身,进可以治国平天下,退可以独善其身,不愿鸡鸣狗盗,城鼠社狐。但律师中也有失足、失手的,著名判例奥海根案便是一例。

该案被告詹姆斯·奥海根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公司提供与收购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奥海根知晓收购计划之后,购入目标公司的股票。收购消息公开之后,奥海根随即抛出手中的股票,从中牟取暴利。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奥海根利用窃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股票,“就是通过欺骗而获得优势市场地位。他欺骗了信息的来源处,同时也损害了投资成员。”欺诈通常需要欺诈者与被欺诈者之间有直接联系。奥海根购入的是目标公司的股票,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收购公司提供服务,与目标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按照奥海根案之前的美国判例,窃取信息者与信息来源方必须有一种“信任”和“保密”的关系,否则不存在内幕交易。奥海根与目标公司并无此关系。奥海根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定下了新的规则,任何人窃取信息后,如果根据此信息交易,就对广大投资者负有披露责任,如果买卖股票之前不披露有关信息,其行为就构成内幕交易。

奥海根判例把反欺诈的理论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美国,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窃取”那可能只是违法。被告只需交出非法所得和罚款,并无牢狱之灾。而被定违反证券法进行欺诈,就要判处其有期徒刑。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董事和高管等公司内部知情人,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则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2)律师、会计师和投资银行家等中介机构人员,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也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3)任何受信任人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即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而且构成对整个市场的欺诈。

不过,尽管大法官们把反内幕交易法律定得很严,但对奥海根还是网开一面。奥海根一口咬定,他是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上了解到并购消息的。既然消息已经公开,那就不存在内幕消息,没有内幕消息,也就不存在内幕交易。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奥海根到底从何处获得相关信息一事仍然不明,并以此为理由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物伤其类,人之常情。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例外。

从结果看,美国律师并没有被奥海根判例所吓倒。到2011年4月,美国又有律师陷入内幕交易案。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马太·克卢格尔犯有内幕交易罪。克卢格尔先后在三家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其间窃取关于并购信息,倒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牟取利润。三家律师事务所是克拉瓦斯、威尔逊和世达,其中克拉瓦斯是百年老所。克卢格尔这样的青年才俊,完全可以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合法发财,但居然也要长期从事内幕交易,实在是出人意料。

说起来,都是资本市场搞乱了人心。律师吃大苦,流大汗,经常一盏孤灯到天明,但收入远比投资银行雇员的要少。这就让律师心中很是不平衡,其中有些人便要铤而走险。温饱思淫欲,贫寒起盗心。“贫寒”是相对而言,对于金融业人士来说,贫寒绝对不是饥寒交迫:薪酬百万美元之下都属贫寒。

克卢格尔从事内幕交易并非偶一为之,17年前在克拉瓦斯律师事务所暑期实习期间,他便开始窃取内幕交易信息,但一直没有暴露。克卢格尔非常狡猾,从不利用其工作中直接涉及的信息倒卖股票,而是悄悄地进入律师事务所的计算机系统,搜集其他同事所做的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得到信息之后,克卢格尔先是将信息传给一位同伙,再由该同伙将信息传给一家经纪证券公司的雇员,由这位雇员买卖股票。为了保密,克卢格尔传递内幕信息时,只使用公用电话和预付电话卡联系。克卢格尔的内幕交易之所以败露,是因为那家经纪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很多问题因此而浮出水面。如果没有意外情况,如果没有人举报,如果没有人卧底,内幕交易是很难被发现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涉嫌不法行为的案件中,也是因为有人告发,而且是夫妻反目,端出了最隐秘的情况。否则,很多事情可能永远不为人知。

对于内幕交易,一些国家的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00年到2007年间,英国31%的公司并购交易之前,市场股票价格有异动,2008年该比例仍然高达29%。但英国查出来的内幕交易甚少,其主要原因是政府不愿认真去查。

从技术层面看,证券交易所最了解股票交易的移动,可以提供重要线索,挖出内幕交易人。但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量收取费用,而内幕交易有助于证券交易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利益。证券交易所自然缺乏立查内幕交易的动力。证券交易所既要盈利赚钱,又有监督责任,这就有了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已经把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给新成立的自我监管组织美国金融监管局。但即便如此,证券交易所仍然在第一时间掌握证券交易的第一手资料,如果没有证券交易所配合,证交会和金融监管局打击内幕交易也是力不从心。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本来就抱着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如果监管机构真的有心打击内幕交易,完全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派驻监管人员。当然,派驻监管人员并不等于有心监管。如果监管机构无心监管,即便在证券交易所有派驻人员,恐怕也是流于形式。

在美国内幕交易和操纵都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法》反欺诈条款10(b)。可以说,操纵是内幕交易的继续。但上文所述,美国法律网开一面,明文允许某些操纵行为。从美国法院的判例看,美国法官通常也不愿认定操纵。证交会和美国司法官员也不愿多管闲事。既然可以放过许多操纵行为,那么从逻辑上说,打击内幕交易的理由便比较弱。内幕交易只是顺手牵羊——中国有“顺带不为偷”的古训。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